□记者 黄燕丹 通讯员 李 洁
如果有人告诉你,借用几天手机卡、银行卡,没啥损失还给好处费,你是不是很心动?事实是,这种“轻松”赚钱方式,轻则上当受骗,重则很可能沦为信息网络犯罪分子的帮凶,构成“帮信罪”。普宁市麒麟镇的郑某就因此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原来,2020年3月底的一天,郑某在明知同案人李某(另案处理)可能利用其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办理两张银行卡出售给李某。2021年1月21日,普宁市公安机关将郑某抓获。至被查获,郑某提供给李某的上述两张银行卡的结算金额分别为3288.61万元、3284.94万元。其中已查明涉及何某、刘某、方某等7名被害人被诈骗案的资金均全部转入上述银行账户,涉案金额达187.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郑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银行卡帮助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郑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予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
一审宣判后,郑某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7月2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终审裁定,驳回郑某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一些人贪图小惠小利,出售、出租、出借自己办理的手机卡、银行卡等,以为社会危害性不大,殊不知,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洗钱犯罪均是借助银行卡实现转账套现的,非法出售、出借的银行卡、电话卡为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提供了便利,这些人也不知不觉就成了犯罪分子的帮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