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郑乔慧 通讯员 郑奕媛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人们依法对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商誉以及其他相关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定制销售名牌同款拖鞋,制造同款注册食品商标,这些看似简单的“复制粘贴”行为,其实都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
为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普及,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榕城区人民法院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审理此类案件,并向社会公布2起典型案例,有效震慑侵权犯罪分子,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公众树立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
案例一:假冒注册商标被判刑「案情回顾」
2019年开始,被告人王某开始向被告人黄某经营的揭阳市某鞋业有限公司定制购买彪马、耐克、冠军、阿迪达斯等名牌拖鞋。二人为谋利,由王某将其需要定制品牌的商标图案发给黄某,黄某在未经上述品牌授权的情况下,将王某提供的商标图案印制到拖鞋的鞋面上,制成成品鞋销售给王某,王某再通过自己经营的网店将购进的假冒品牌拖鞋销售出去。
「法院判决」
榕城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黄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都是初犯,依法可予从宽处理。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黄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案例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被判刑
「案情回顾」
2015年以来,被告人莫某滨为非法牟利,多次实施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自2015年1月开始,莫某滨与薛某(已被判刑)在未获得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包装袋。印制假冒“晋盐”“盐湖”“粤盐”等食用盐包装袋和“阿尔卑斯”“白云山”“夏桑菊”“旺旺碎冰冰”“喜之郎”等食品包装膜。2019年,莫某滨及其雇佣的周某、莫某燥(均已被判刑)在未获得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印制“口味王”“莎麦鸡精调味料”“99梅花味精”“好爸爸天然皂粉”“奥利奥”等注册商标标识。2020年,莫某滨在未获得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印制“口味王”注册商标标识。经查,2020年9月份至今,莫某滨销售上述“口味王”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714850元。
「法院判决」
榕城法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滨无视国家法律,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莫某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依法惩处;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法判决莫某滨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