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贵院的建议,我司将不断加强融资主体审查,建立健全风控制度,更好地保证债权实现……”近日,榕城区人民法院向某金融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发出首份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后,得到该公司的积极回复,收到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的复函。
据介绍,榕城区村落众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被用于抵押融资的情况并不少见。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具有特殊属性,只能在本集体成员中流转,变现较难,将其作为抵押物可能影响债权的正常实现。
2024年4月,榕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某金融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谢某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时,就发现被告谢某伟提供了某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作为抵押物。
为此,榕城区人民法院向该融资担保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在审核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时,尽可能要求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或其他利于变现的财产,从而保障债权的实现。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3年11月16日实施后,榕城区人民法院发出的首份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
建议发出后,该融资担保公司高度重视、积极回应,表示将立足职能定位,对照司法建议书的意见采取整改措施,加强风险研判化解,努力维护金融行业市场健康秩序。
据悉,近年来,榕城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建议功能效用,找准社会治理中存在的风险点和突出现象,向相关单位、行业、企业等发出司法建议60多份,让司法建议“一小步”成为解决问题的“一大步”,努力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