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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3宗保障妇女权益典型案例
撑起法治“晴空”守护“她权益”

时间:2023/3/9

  如何更好地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今年“三八”妇女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众发布3宗保障妇女权益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进一步引导和帮助广大妇女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记者 黄燕丹 通讯员 林昭仪

  案例1:

  继子以继母未尽抚养义务为由拒绝赡养

  法官:应承担赡养义务

  今年60岁的王君(所涉人名均为化名)没想到丈夫去世几年后,会因生活费将继子阿航告上法庭。王君与丈夫阿勃于1999年结婚时,当时阿航9岁,婚后王君生育了一对儿女,丈夫于2017年12月26日因病去世。

  2017年12月15日,阿勃的弟弟阿鹏曾执笔立下一份分家协议书,其中约定合家生活或分开生活的情况下,阿航分别每月向王君支付生活费用6000元、4500元。但是,这份分家协议书没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名,也没有其他见证人、在场人的签名。在2016年至2020年期间,阿航每月均支付6000元左右的生活费。2020年5月起,阿航与王君分开各自生活,没再支付任何费用。于是,王君起诉至法院,请求继子阿航支付其拖欠的生活费,且每月支付固定生活费。一审法院判决阿航支付王君赡养费42000元(从2020年5月起至2022年8月止),于2022年9月起每月支付王君赡养费1500元。一审判决后,阿航不服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负有赡养义务的审理核心在于是否存在“受其抚养教育”的事实。王君与阿勃结婚时,阿航年仅9岁,符合对象为未成年继子女;其次,继子女应和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对其进行生活上的照料、教育和经济上的供养。阿航接受了继母王君的抚养教育,已形成抚养与被抚养关系,符合给付赡养费的情形。现王君所生育的两名子女均在求学,其自称身体有病、没有经济来源,诉请阿航支付赡养费依法有据,阿航以已有家庭、疫情等不再继续支付赡养费理由不成立,阿航应承担赡养扶助继母的义务。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

  消失多年的丈夫向妻子讨要共同房产售房款

  法官:可不分割售房款

  阿金与阿英(女)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女两子,却因为一套房子对薄公堂。原来,两人在深圳共同拥有一套房产并登记在阿英名下。2014年房屋发生火灾后,因夫妻感情不和,阿金离开家庭,阿英独自抚养孩子(其时长女24岁,长子17岁,次子11岁并患有孤独症)。2019年阿英以291万元将房屋出售后,由阿英出资、以长子的名义在老家建了一幢房屋用于家庭居住。之后,消失近10年的阿金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分割所售房屋款项。

  一审法院认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阿英在阿金不知情的情况下变卖了案涉房屋,阿金要求分割案涉房屋售房款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但结合本案具体情况,酌情分割给阿金30%的售房款。阿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阿英虽变卖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否应对该售房款进行分割,还需判断阿英变卖涉案房产的行为是否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该案中,阿金消失多年,由阿英独自抚养孩子,特别是抚养患有精神疾病的次子,期间的家庭生活必需开支本应由夫妻共同承担,且阿英在出售涉案房屋后出资以长子名义建房系用于家庭居住,故阿英主张是因家庭生活开支压力过大需出售涉案房产、出售涉案房屋未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阿金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阿英将售房款进行挥霍或非家庭开支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故阿金主张对涉案房屋出售款进行分割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法院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阿金的诉讼请求。

  案例3:

  离婚时诉请丈夫支付经济帮助款渡难关

  法官:支持给予适当经济帮助

  夫妻分居期,妻子因火灾受伤严重,诉请丈夫支付经济帮助款,法院会怎么判?

  陈峰与阿璇婚后一年多,因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架,便开始分居生活,婚生儿子随父亲共同生活,婚生女儿随母亲共同生活。陈峰于2022年7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子女由其抚养等。阿璇应诉后主张:2020年6月23日,因家中煤气泄漏,其和父母三人严重烧伤,住院治疗了85天,现身上多处瘢痕增生需要药物和压力等抗瘢痕治疗,视情况后期可能需进行瘢痕整形术,而本人工作收入不多,离婚后需要陈峰支付经济帮助款予以过渡。

  榕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双方虽系自愿结合,但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依法应予准许。鉴于阿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中煤气泄漏被严重烧伤,根据民法典第1090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遂在对离婚、子女抚养及探望等事宜作出判决外,酌情判决原告陈峰应向被告阿璇支付经济帮助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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