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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2024年9月20日揭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时间:2024/12/13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全民阅读服务设施

  第三章 全民阅读推广服务

  第四章 全民阅读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阅读权利,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书香揭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广东省全民阅读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民阅读服务、推广、保障等促进活动。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阅读促进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全民阅读基本公共服务经费保障和全民阅读服务设施建设,优化城乡阅读资源配置,完善全民阅读服务保障体系,并建立健全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全民阅读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全民阅读工作高质量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开展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并支持相关单位和社会组织在本辖区内开展全民阅读促进活动。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民阅读公共服务基本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阅读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全民阅读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全民阅读服务设施建设、公益性阅读组织培育、阅读服务活动推广、阅读服务保障,以及完成相关目标和任务的时间安排、工作标准、职责分工等。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广旅游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乡镇(街道)文化服务中心、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益性文化单位常态化开展全民阅读促进相关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全民阅读促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发动并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全民阅读促进活动,形成全民阅读多元联动格局。

  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可以根据各自工作性质和工作对象特点,以“书香揭阳”建设为引领,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阅读促进活动。

  报纸、期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通信运营商应当发挥正确舆论导向作用,加强对全民阅读促进活动的宣传报道,营造阅读文化氛围、引领全民阅读风尚。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助、资助、志愿服务和提供场所设施等方式参与全民阅读促进活动。

  第二章 全民阅读服务设施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本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规模与分布、文化特色和服务需求,科学规划和确定公共图书馆、实体书店、城市书房、农家书屋等全民阅读服务设施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形成便利可及的公共阅读服务圈。

  全民阅读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

  鼓励和支持公共图书馆等全民阅读服务设施的管理单位,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交流合作,推动各类阅读资源尤其是数字阅读资源的共建共享。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广旅游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市级公共图书馆为中心馆,县级公共图书馆为总馆,乡镇(街道)文化服务中心为分馆,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阅读空间为服务点的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

  市、县级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对分馆和服务点的业务指导,利用各级财政资金、社会资源支持下属分馆、服务点定期更新阅读资源,丰富图书、报刊的种类和内容。

  市、县级公共图书馆应当完善数字化、网络化服务和配送体系,逐步实现本市行政区域内图书资源的统一流通、统一检索和通借通还。

  各级公共图书馆应当发挥在全民阅读促进工作中的主阵地作用。鼓励和支持公共图书馆拓宽服务体系,通过工作交流、设施共建、资源共享等方式,加强对城市书房、农家书屋、社区书屋、职工书屋等的业务指导和融合发展。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新闻出版、文广旅游体育、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财政等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各种方式,扶持实体书店、城市书房发展。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以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方式参与建设和运营实体书店、城市书房。

  鼓励和支持在大型商场超市、城市综合体、景区、公园、广场等商业、文化、旅游、体育活动场所以及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实体书店、城市书房。

  鼓励和支持建设二十四小时泊书吧、二十四小时智慧书房等实体书店、城市书房。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坚持融合建设原则,综合利用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村文化礼堂、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等公共文化设施,在便于公众阅读的合理区域建设农家书屋、社区书屋等全民阅读服务设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新闻出版、文广旅游体育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家书屋、社区书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提高农家书屋、社区书屋的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在机场、车站、景区、养老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政务服务中心、银行、医院以及住宅小区等场所,设立书架、报刊栏、电子阅读屏、移动图书馆等自助阅读服务设施或者提供数字阅读服务,方便群众就近阅读。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可以在前款规定的场所和单位设立流动服务点,共同为社会公众提供阅读服务。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职工需求,设立服务本单位职工的阅读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可以向社会免费开放。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广旅游体育等有关部门,加强全民阅读服务设施的数字化和信息化建设,推动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传播技术提供数字阅读服务。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数字资源建设,建立数字阅读资源库,配置公共电子阅览设备或者数字阅读设备终端,丰富数字阅读、有声阅读和视频阅读等多元化阅读方式,并提供线上远程查询、文献阅读、链接下载等阅读服务。

  第三章 全民阅读推广服务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民阅读推广工作,积极培育和巩固“书香揭阳”全民阅读品牌,引导公民树立终身阅读理念,营造爱读书、读好书、善读书的全民阅读良好社会氛围。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新闻出版、文广旅游体育等主管部门应当结合世界读书日、广东全民阅读月、南国书香节以及重大节庆活动,加大全民阅读宣传和推广力度,通过讲座、阅读指导、读书交流、图书互换共享等途径,组织社会公众参与形式多样的公益性、普惠性阅读活动。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共图书馆、实体书店和农家书屋、社区书屋等载体,建立专业的阅读推广人队伍,并加强阅读推广人的组织选拔和知识技能培训。

  鼓励具有阅读推广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教育、文化、科技等行业从业人员,以及公务员、大学生、社会名人等加入阅读推广人队伍。

  第十六条 公共图书馆管理单位应当经常性组织开展优秀读物推荐、阅读能力辅导、文化讲座、读书交流分享、图书展览和共享等阅读推广活动,并多渠道收集社会公众的阅读需求,及时提供、补充、更新相应的阅读资源。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未成年人阅览区域,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提供高质量阅读资源、开展针对性阅读指导,并为学校组织开展学生课外阅读活动提供空间场所和专业指导等方面的支持。

  公共图书馆可以采取读者积分制等方式,激励和引导更多读者参与全民阅读活动。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新闻出版、文广旅游体育等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实体书店创新经营方式,实现多业态融合发展,支持打造品牌书店、特色书店。

  鼓励实体书店打造阅读空间,通过读书讲座、公益朗读、推荐优秀读物、培训阅读志愿者等途径,开展全民阅读推广服务活动。

  鼓励实体书店通过与图书馆合作建设“店中馆”“馆中店”等形式,打造集休闲购书、阅读体验、听书朗读、学习教育、多元文化项目体验推广为一体的综合文化空间。

  第十八条 农家书屋、社区书屋、职工书屋应当定期轮换、补充、更新阅读资源,增加图书、报刊的种类和数量,提供图书借阅服务,并经常性开展“一本旅行的书”等全民阅读推广活动。

  第十九条 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阅读作为全民阅读促进工作的重点,引导和推动未成年人培养良好的阅读兴趣、习惯和能力。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学历阶段学生的学业情况,指导幼儿园、中小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与学生身心发展状况和实际情况相适应的阅读促进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将建设书香校园作为开展校园文化活动的重要内容,通过完善阅读设施建设、配置适宜阅读资源、开展多形式阅读活动等方式,引导未成年人学生树立终身阅读理念。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承担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为未成年人做好阅读示范和表率,通过陪伴阅读、亲子阅读等方式,营造良好的家庭阅读氛围,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鼓励和支持公共图书馆、实体书店等全民阅读服务设施在寒暑假期间,延长开放时间,优化服务质量,满足学生等群体的阅读需求。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广东省全民阅读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农村留守儿童、贫困家庭儿童、福利院儿童和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等儿童群体,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服刑人员、戒毒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等重点群体,提供符合其特点与需求的阅读便利和服务,满足重点群体的基本阅读需求。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公益性阅读组织通过举办阅读指导、图书展览、阅读讲座、读书沙龙等形式参与促进全民阅读。

  鼓励和引导公益性阅读组织、志愿者等参与二十四小时智慧书房、二十四小时泊书吧等阅读服务设施的图书管理、借阅咨询、阅读辅导和阅读推广等服务工作。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公益性阅读组织和志愿者等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民阅读激励机制,积极推进书香机关、书香社区、书香校园、书香家庭等系列建设,对在全民阅读促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家庭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全民阅读保障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阅读基本公共服务所需经费列入公共文化服务经费,并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效果、服务效能等方面的监督和评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项目补贴、以奖代补、合作经营等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公益性阅读推广活动,提供公益性阅读推广服务,并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农家书屋、社区书屋、城市书房等全民阅读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提升其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省和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对下列全民阅读服务设施的建设和阅读促进活动给予补助:

  (一)村(社区)全民阅读服务设施的建设;

  (二)非政府设立的免费向公众开放的全民阅读服务设施的建设;

  (三)公益性阅读推广活动的开展;

  (四)体现本市历史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出版物的整理、创作和出版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官方网站、新媒体公众平台或者在其他适当场所,及时公布并定期更新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公共阅读服务设施的名称、位置和服务时间,以及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公益性阅读组织开展的全民阅读服务活动等信息,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参与。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公益性阅读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提供全民阅读服务活动信息资源。

  第二十七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全民阅读公益基金,用于扶持公益性阅读组织、培育阅读推广人、开展阅读推广服务、帮助特殊和困难群体阅读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全民阅读服务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管理单位:

  (一)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由本级公共图书馆作为管理单位;

  (二)农家书屋、社区书屋,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作为管理单位;

  (三)其他全民阅读服务设施,由其设立主体或者其设立主体确定的单位作为管理单位。

  全民阅读服务设施无法明确管理单位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指定。

  第二十九条 全民阅读服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二)规范全民阅读服务设施标牌、标识的使用;

  (三)公示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基本信息,明确服务标准;

  (四)开展与全民阅读服务设施功能、特点相适应的阅读推广服务;

  (五)加强全民阅读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全民阅读服务设施的管理制度,正确使用和爱护图书报刊等文献信息以及公共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侵占、损坏或者拆除全民阅读服务设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新闻出版、文广旅游体育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全民阅读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推动全民阅读服务设施管理单位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提升设施的使用和服务效能。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新闻出版、文广旅游体育、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纸质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线上阅读资源的监管,依法打击和查处非法出版物,净化全民阅读环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全民阅读促进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全民阅读服务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挪用全民阅读工作经费、资金的;

  (二)未制定服务管理制度,未按规定标准、时间向社会公众开放的;

  (三)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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