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广东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分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5年6月,揭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通报线索,对广东金凤凰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现场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经查,当事人是食品分装企业(即对购进的原料进行分装,并未对原料进行再加工)。当事人在2025年5月份分装了“盐焗花生”并销售到某经销商处。当事人分装的上述产品,经广东省食品检验所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造成上述批次“盐焗花生”产品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原材料滞留临时仓库时间较长,当事人的仓管人员未及时将该批次原材料存放冷库而造成。
当事人生产分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2025年9月,揭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