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辆安全统筹服务公司购买了第三者责任统筹保险,事故发生后,能像保险公司的商业险一样正常理赔吗?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认定安全统筹公司非交通事故责任赔偿义务主体,不承担事故责任,判决货车驾驶人乔某、挂靠公司某物流公司连带赔偿受害人郑某家属各项损失279992.1元。
□记者 黄燕丹 通讯员 林昭仪 吴斯娴
案件回放
车祸引发官司,死者家属要求统筹公司赔付未获法院支持
2022年3月28日,郑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乔某驾驶的重型箱式货车发生碰撞,郑某当场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某承担主要责任,乔某承担次要责任。重型箱式货车的车主系某物流公司,该车在某安全统筹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保险。郑某家属向法院起诉,请求乔某及某物流公司共同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的各项损失279992.1元,并由某安全统筹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限额内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乔某赔偿郑某家属各项损失279992.1元,并驳回郑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郑某家属、乔某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郑某家属向法院提交乔某与某物流公司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打印件一份。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物流公司与乔某之间存在挂靠关系,某物流公司应与乔某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乔某驾驶的涉案车辆虽然在某安全统筹公司处投保了第三者统筹险,但某安全统筹公司并非保险公司,不具有经营保险业务的资质,其与乔某签订的安全统筹合同,不属法律意义上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合同,不适用民法典关于保险公司先行按照交强险和商业险依次理赔、不足部分再由侵权人赔偿的规定。因此, 某安全统筹公司不是本案赔偿义务主体,在本案中不直接向郑某家属承担赔偿责任。乔某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据安全统筹合同另行向某安全统筹公司主张权利。
法院遂判决乔某、某物流公司连带赔偿郑某家属各项损失279992.1元。
法官提醒
“安全统筹”非车险,投保需谨慎!
法官介绍,机动车安全统筹,是通过向车主或公司集资的方式,要求车主或公司缴纳相应的交通安全统筹费形成统筹资金,为参与统筹的机动车提供保障,属于运输行业内部的行业互助行为。安全统筹合同业务的办理流程与保险合同极为相似,且价格便宜,易给车主造成误解,但安全统筹公司并非保险公司,不受中国银保监会的监管,其偿付能力、抗风险能力较低,存在一定的理赔风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只能先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再向安全统筹公司主张权利。
对此,法官提醒广大车主在选择保险产品时要擦亮双眼,了解机动车安全统筹和保险的区别,慎重签订机动车安全统筹合同,防止保险落空、维权困难,最大限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