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星星 林文君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基层社会治理的基本单位,也是妇联组织工作的传统阵地和优势领域。近年来,榕城区仙桥街道妇联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主动融入“1+6+N”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体系,以妇女为主体,以家庭为切入点,动员引领广大妇女群众和家庭成员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把好家事矛盾纠纷“第一关口”,为仙桥街道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贡献巾帼力量。
纵深推进,不断织牢基层治理巾帼服务网络
妇联基层组织建设是妇联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重要基础,是妇联组织吸引力、凝聚力、影响力的源头活水。
为了充分激活这一源头活水,仙桥街道妇联精心培育“领头雁”锻造“生力军”,抓住街道、村(社区)妇联换届有利时机,增加“三新”领域(以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为核心的经济发展领域)妇女代表比例,并将“三新”领域中的优秀女性吸纳进街道、村(社区)妇联干部队伍,健全完善基层妇联组织,选优配强基层妇联干部队伍。目前,仙桥街道下辖16个村(社区)共有妇联执委176人。
阶段来,仙桥街道妇联不断延伸妇联执委工作触角,认真落实“执委联系妇女群众制度”,积极发动各村(社区)妇联主席、执委结对联系重点人群和重点家庭,开展动态帮扶。通过落实“1+2+3”措施(“1”是每名重点人群每个重点家庭最少有1名结对帮扶人;“2”是每月上门走访联系不少于2次;“3”是走访联系时要做到“问候关心、听取需求、关爱帮扶”3步骤),各村(社区)妇联执委充分发挥“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在走访中及时了解妇女儿童生活状况,主动化解所了解到的家庭婚姻矛盾纠纷,让妇女儿童的合理诉求有人问、生活困难有人帮、矛盾纠纷有人解,有效化解苗头性、倾向性纠纷,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发生。同时,构建“党建+妇建”的基层治理格局,推进妇联执委加入基层社会治理的大网格管理,引导妇女群众主动参与到村(社区)“两委”换届、村级事务管理、村集体经济发展等村民自治工作,持续织密基层社会治理巾帼服务网络,不断增强妇联组织的凝聚力、号召力和影响力。
凝心聚力,“婚调室+心适小屋”联动化纠纷
去年,陈女士与来自外地的黄某婚后因感情出现裂痕准备离婚,两人育有一女,对于财产分割并无异议,但因争夺2岁女儿的抚养权产生争议。黄某到仙桥法庭起诉离婚,并要求女儿交由其抚养,但陈女士不同意,双方僵持不下。
仙桥法庭接访后,核实了解情况,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无法调解和好,但可通过调解离婚,遂将其交由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以下简称“婚调室”)处理。后婚调室调解员核实了解情况后,从陈女士身上取得了突破。
“陈女士才三十出头,又有再婚的念头,但不愿意放弃女儿的抚养权,主要是怕以打散工谋生的黄某照顾不好年幼的女儿。”仙桥街道妇联主席黄燕纯说,在做通陈女士思想工作的同时,调解员同时让黄某妥善安排女儿的照养工作。
最终,调解成功,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陈女士同意放弃抚养权,黄某将女儿带回老家,交由爷爷奶奶抚养。
这是仙桥街道妇联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一个鲜活例子。近年来,仙桥街道妇联持续加强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化解力度,由妇联牵头,会同街道综治中心、司法所,建立婚调室,防范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同时融合联动“粤心安·心适小屋”项目,为辖区内的妇女儿童和家庭提供心理辅导、情绪疏导、亲子关系调适、家庭关系调适等心理健康服务,促进妇女儿童心理健康。
仙桥街道婚调室与“粤心安·心适小屋”两者联动共同做好信访件中矛盾纠纷当事人的心理疏导、教育引导、关爱帮扶等工作,把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实现了“小纠纷不出街、小矛盾就地解决”,切实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2023年,仙桥街道婚调室共接待并调解妇女群众来访6宗,办结率100%.
多措并举,做妇女儿童的贴心“娘家人”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近年来,仙桥街道妇联紧紧围绕落实普法责任制目标任务,立足家庭、面向社会,依托各村(社区)“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家长学校”等阵地,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街道妇联干部和广大城乡妇女群众中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推进家庭文化建设,不断增强妇女法治意识,提升自我调适的能力及面对困难、解决困难的能力,营造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普法活动在基层遍地开花,提高辖区妇女群众知法懂法用法意识。
同时,仙桥街道妇联充分利用“三八”妇女节、“六一”国际儿童节等重要节日,坚持开展关爱活动,为困难家庭送去关怀。“我们坚持‘下沉式’工作机制,尤其针对辖区内在册的智障、残疾女童的定期走访和重点关注,要求执委对这些家庭开展家庭教育,对家长教授正确监护方法,开展防性侵教育和其他安全教育,实行多叮咛、多嘱咐,提升其监护人监护能力和智力精神残疾女童自我保护能力,让她们能够像普通儿童一样健康、快乐、阳光地成长。”黄燕纯说。
此外,仙桥街道妇联还密切关注侵害妇儿权益重大案件、涉妇儿权益舆情,积极做好妇女儿童权益舆情引导处置工作,帮助当事人反映合理合法维权诉求,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用心用情做好妇女儿童的贴心“娘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