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揭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4月30日通过的《揭阳市练江流域协同保护规定》,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5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6月18日起施行。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5月29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揭阳市练江流域协同保护规定》的决定 (2025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查了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揭阳市练江流域协同保护规定》,该规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揭阳市练江流域协同保护规定
(2025年4月30日揭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大横向联动推进练江流域跨区域协同保护力度,巩固提升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整体成效,促进揭阳和汕头两市生态文明建设的区域合作与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揭阳市与汕头市对练江流域的协同保护及有关活动。
第三条 练江流域的协同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跨域联动、综合施策、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上下游联动、左右岸统筹、干支流兼治,实现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和水资源保护共治。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汕头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练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水生态环境监测、生态流量联合调度、防洪排涝、水利设施及重大项目建设、航道规划建设以及巡河检查等重大事项,协商解决练江流域协同保护重大问题,合力推进练江流域的跨区域协同保护。
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汕头市人民政府协同开展练江流域生态保护,统筹推进练江流域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的治理以及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建设与运营,加大对练江流域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的监管和防治力度,加强河道清漂保洁、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动重污染企业集中入园生产,共同做好练江流域跨区域影响的污染防治。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练江流域水功能区划、综合治理专项规划以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时,应当书面征求汕头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意见,实现相关规划目标的协调统一和措施的相互衔接。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汕头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协同调度机制,统筹兼顾上下游水生态保护目标达成,强化闸控河流水量科学管控,加强河流过水能力管理,保障河流生态下泄流量,实现练江流域水质、水量和水生态协同。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汕头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信息互通互享机制,实现水环境质量、突发水污染事件、自然灾害、行政执法等信息的及时、全面、有效共享。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汕头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练江流域保护行政执法协作,协商统一执法裁量基准和处罚标准,根据需要开展联合执法,并及时通报违法行为处理情况。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汕头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联防联控机制,完善练江流域保护应急预案,实行水生态环境风险联合预防预警,开展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演练、联动处置、事后恢复等活动,通报可能或者已经发生的跨界突发水污染事件情况,协同预防和控制污染。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汕头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练江流域治理成效协同展示机制,推动两市宣传展示工作的互联互动和互鉴互促,全面、完整展示练江流域协同治理成效,引导形成珍爱环境、保护生态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同建立监督协同机制,协同开展执法检查,加强对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5年6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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