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发布在社交平台的男装推介照片竟“被偷了”!网店盗图用于所售商品的销售宣传、详情介绍,这一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近日,揭东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肖像权纠纷案,认定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侵犯了原告伍先生的肖像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
□记者 黄燕丹
通讯员 林敏梅 蔡楷泓
案件回放:商家擅用他人照片作商品宣传引纠纷
原告伍先生在抖音、快手等平台开设账号,以短视频、直播等形式,身着服装向平台用户形象展示、介绍男装品牌,并拥有一定数量的粉丝。
2024年8月,伍先生发现某电子商务公司未经其许可,在某购物平台的店铺中,直接使用了伍先生本人身穿不同款式服装的照片用于店铺服装的销售宣传、详情介绍等。伍先生认为某电子商务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个人的肖像权,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某电子商务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电子商务公司未经伍先生同意,在购物平台上擅自使用了伍先生的肖像、照片等进行服装销售宣传,侵犯了伍先生的肖像权,伍先生作为权利人可以要求某电子商务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经查询,被告在开庭前已删除了原告肖像的侵权照片、视频等。原告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某电子商务公司因使用其相片、视频进行宣传销售获利情况及对原告造成损失具体情况;某电子商务公司提供侵权期间产品订单及销售金额的证据显示订单及金额极少,综合考虑原告知名度、为制止侵权行为所必然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范围及影响等因素,法院酌定某电子商务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因某电子商务公司使用原告肖像权并不存在侮辱、诽谤、丑化等行为,未对原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后果,故对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商家卖货有边界,侵权红线不可越
随着电商行业和大数据的发展,一些网店商家为图省事或提升商品热度,从网络上下载他人的照片、视频进行商业宣传,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也让市场秩序遭受破坏。
法官介绍,肖像权直接关乎公民的人格尊严与社会评价,无论是网红博主还是普通公民,肖像权均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企业商家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他人照片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确保使用行为获得肖像权人的明确授权,避免使用来源不明或权利不清的素材,从源头杜绝侵权行为,防范潜在的法律与经营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