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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钱”过年,不再忧“薪”!
普宁市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恶意欠薪违法犯罪

时间:2022/1/14

  临近年关,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普宁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审理了一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多名恶意欠薪者被判刑,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

  □记者 黄燕丹

  通讯员 陈启何 李洁

  案例回放     恶意欠薪玩失踪,法网恢恢罪难逃

  案例一

  2017年11月,钟某在普宁市一乡镇经营一家制衣厂,雇用许某、欧某等人在该厂务工。在此期间,钟某分别拖欠许某、欧某2019年2月至6月工资11771元和4079元。同年7月,制衣厂倒闭后,钟某更换了手机号码和微信号码。许某、欧某因无法联系到钟某,遂于2020年6月1日到普宁市人社局要求帮助催讨被欠工资。普宁市人社局于同月11日对该制衣厂(负责人钟某)发出限期整改指令书,限其在10日内立即支付被拖欠工人工资。期满后,钟某仍未能支付。2021年1月,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至同年2月,钟某才还清上述拖欠工资并取得许某、欧某的谅解。

  案例二

  2018年6月,周某明在普宁市流沙无证开办服装厂。2019年7月起至11月,拖欠刘某辉、肖某、罗某忠等13名工人的工资累计达92577元。2020年7月27日,普宁市人社局责令其于2020年8月6日前支付上述被拖欠工资,但周某明没有执行。同年8月31日到9月20日期间,周某明先后支付部分工人工资共40356元,并继续拖欠13名工人的工资共52221元。之后,周某明采取停用联系电话、离开服装厂等方式逃匿,以逃避支付上述工人的劳动报酬。2021年8月,周某明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16日,周某明的亲戚代为支付上述被周某明恶意拖欠的全部劳动报酬,取得工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2名被告人均是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法院遂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归案后的表现,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2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恶意欠薪涉嫌犯罪,别不当回事!

  我国在2011年2月25日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中第41条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加大对一些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惩处力度,进一步强化刑法对民生的保护。

  法官提醒,“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既侵犯了劳动者的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又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应当受到法律制裁。我国《刑法》将这类恶意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不影响劳动者按照劳动管理等法律的规定,通过行政、民事等途径追讨劳动报酬,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广大劳动者在遭到恶意拖欠工资时,要做好证据收集,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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