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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全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2022/1/28

  27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全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道德观念和价值追求的重要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精神,推进营造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据了解,此次典型案例经过个人申报、逐级推荐、投票评选、审委会审定等程序层层筛选,最终评出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好,注重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十大”典型案例,涉及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不同案件类型,涵盖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打击电信诈骗、惩治高空抛物行为、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知识产权、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等方面内容。

 

  1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依法诚信经营是企业的立身之本

  「基本案情」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康美药业)是一家以中药饮片生产、销售为主业,中医药全产业链一体化运营的上市公司。

  2015年至2018年期间,康美药业董事长马某田伙同他人,违规筹集大量资金,利用实控交易账户自买自卖、连续交易,操纵公司股价和交易量。

  2016年至2018年期间,马某田等人为达到虚增公司业绩目的,组织、策划、指挥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财务造假,虚增营业收入275.15亿元、利息收入5.10亿元、营业利润39.36亿元,货币资金2016年度225.48亿元、2017年度299.44亿元、2018年度361.88亿元;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116.19亿元。2020年5月,证监会依法对康美药业违法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并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康美药业2020年度账面净利润为负229.6亿元。

  2021年11月,佛山中院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操纵证券市场罪、单位行贿罪判处马某田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20万元;对康美药业以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500万元。11月12日,广州中院对全国首例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康美药业赔偿52037名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鉴于康美药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资不抵债,揭东农商行依法申请对康美药业进行破产重整。

  「审理情况」

  2021年6月4日,揭阳中院裁定受理康美药业破产重整案。57854家债权人申报债权,已裁定确认债权额394.1亿元,通过以股抵债、现金清偿、信托受益权抵债的方式予以全部清偿。12月29日,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破产重整程序,推动企业重整再生。

  「典型意义」

  康美药业破产重整案是全国首例横跨刑事、民事、行政三大领域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典型案例,也是近年来广东省法院审理的影响力最大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案件的审理达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是从风险防范角度推动社会治理。坚持党的领导、府院联动,协调各方力量,统筹化解企业债务危机,裁定确认70多家金融机构和5.7万多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兑现52037名中小投资者赔偿款24.59亿元,保障投资者和职工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二是从依法诚信角度引导投资经营。康美药业经营脱实向虚、无序扩张、财务造假,实控人因操纵证券市场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导致资不抵债引发退市风险。通过以物抵债、关联方代为清偿、出资人权益调整等方式解决大股东占款问题,昭示企业法人财产独立的现代公司法精神。通过最大限度保护中小债权人合法权益,昭示“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风险原则。三是从企业再生角度优化经营管理。通过招募投资人注入资金,优化企业股权结构和经营管理模式,推动企业重获新生,彰显了破产重整制度价值和破产审判的社会责任。

  主办人:揭阳中院 邹秋玲

  编写人: 揭阳中院 蔡东平 谢 筠

 

  2   杨某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案

  ——非法持有暴恐音视频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7日,杨某豪在家中通过手机微信,以20元的价格购买了3部暴恐视频,存储于手机百度网盘中,后视频均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查获的视频中1部为暴恐视频,该视频画面完整连贯,时长1小时1分钟45秒。

  「裁判结果」

  揭阳中院审理认为,杨某豪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的视频资料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罪。鉴于杨某豪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以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罪判处杨某豪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分子常常通过网络途径传播暴恐视频。此类视频宣扬杀戮、血腥场面,对观看者进行蛊惑、洗脑,煽动、粉饰暴恐活动,传播宗教极端思想,传授犯罪方法,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我国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刑法》第120条规定,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杨某豪因猎奇心理通过互联网观看并保存涉恐视频,所保存的视频时长已达情节严重的标准,依法构成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罪。

  互联网非法外之地,广大人民群众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自觉规范自己的网络行为,切莫为了寻求刺激、满足好奇心而去制作、传播、观看、下载、持有暴恐音视频。

  主办人:揭阳中院 姚明旺

  编写人: 揭阳中院 黄剑锋 林斯特

 

  3  隋某高空抛物案

  ——高空抛物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4日7时许,隋某因被楼下一建筑工地的噪音吵醒,心生不满,于是在其位于榕城区一集资楼三楼的住宅内,将一放在阳台的重12斤的哑铃扔向楼下,随后又把一砂锅砸碎后将碎片继续扔向楼下,均砸中楼下工程项目部工地铁棚。同日,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后,隋某赔偿了相关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080元,并取得谅解。

  「裁判结果」

  榕城法院审理认为,隋某无视国家法律,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鉴于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能在其家属的配合下主动赔偿被害方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以高空抛物罪判处隋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典型意义」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刑法将高空抛物罪入刑,这意味着高空抛物行为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本案系我市首宗高空抛物案。在该案中,隋某因一时不满,连续将属于一般认知意义上具有危险性的哑铃、砂锅碎片抛掷到楼下工地处,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依法构成高空抛物罪。本案判决体现了刑事司法领域对于高空抛物治理的积极回应,彰显了法院严惩高空抛物行为、切实守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的坚定决心,对于引导大众自觉遵守法律规定、防范遏制高空抛物危险行为、引领文明社会风尚等具有积极意义。

  主办人:榕城法院 林珠娜

  编写人:榕城法院 吴凯冰

  揭阳中院 林斯特

 

  4  杨某龙袭警案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担责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1日23时许,杨某龙与杨某因生活琐事打架。后杨某报警,普宁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郭某、邱某带领辅警林某赶往现场处置。杨某龙拒不配合调查,用脚踹杨某,并殴打、抱摔民警郭某、邱某和辅警林某,致使三人受伤。随后,杨某龙在被带往派出所途中将警车车窗踹掉。在派出所期间,杨某龙还破坏办案区办公设施,民警赖某和辅警林某上前制止时,赖某被杨某龙咬伤右手臂。经鉴定:赖某、郭某、杨某所伤已构成轻微伤。

  「裁判结果」

  普宁法院审理认为,杨某龙采用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并致两民警轻微伤,其行为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袭警罪。杨某龙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法院遂以袭警罪判处杨某龙有期徒刑2年。

  「典型意义」

  人民警察等国家工作人员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执法权威不容挑衅。近年来,人民警察执法过程中遭遇暴力侵害、打击报复的事件时有发生,我国刑法将袭警罪单列入刑,为保护人民警察人身安全及惩治暴力袭警违法者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司法保障。本案中杨某龙因一时冲动做出阻碍执法、暴力袭警、破坏警用装备等不法行为,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除公安执法外,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环保执法、税务征收、违章拆除等公务时,公民应积极配合。若对处理过程或结果不服,应理性表达诉求,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如果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则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主办人:普宁法院 陈叶枫

  编写人:普宁法院 吴燕琴

  揭阳中院 谢昭杰

 

  5  梁某源诈骗案

  ——以低价销售“名牌手机”之名诈骗需担责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起,梁某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他人的身份信息在“闲鱼”软件注册多个卖手机的商家账户,在账户上发布销售品牌全新手机的虚假信息,以远低于市场价的定价引诱被害人进行购买,后用山寨杂牌手机向被害人发货。当被害人发现手机货不对板要求退款时,梁某源便将对方拉黑、断绝联系。截至案发,梁某源共骗得155256元。

  「裁判结果」

  普宁法院审理认为,梁某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互联网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院遂以诈骗罪判处梁某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155256元;对查获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借助“闲鱼”购物平台,通过借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账户,以低廉价格引诱被害人,从而骗得被害人的钱财。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极大影响了网购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获得感,揭阳法院坚决从严打击此类犯罪,保护人民财产安全,合力营造诚信友好的营商环境,促进社会经济有序发展。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势严峻,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隐蔽性强,花样翻新快。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管理好个人的智能化设备及银行账户,不要为了贪图小利而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身份证、电话卡,避免成为犯罪分子“帮凶”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商家在网络交易中也要讲究诚信,切勿存在侥幸心理,毕竟“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主办人:普宁法院 蔡艺强

  编写人:普宁法院 邱渝龙

  揭阳中院 李翠梅

 

  6  曹某诉林某健康权纠纷案

  ——婚内家暴的受害方可单独提起诉讼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25日至27日,林某在家中与妻子曹某多次发生争吵,并多次殴打曹某致其轻伤。2020年9月23日,林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刑事判决生效后,曹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林某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林某认为,曹某起诉时仅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没有起诉离婚,依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法院应当驳回曹某的起诉。

  「裁判结果」

  揭阳中院审理认为,本案属健康权纠纷。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林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曹某身体致其轻伤,虽然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但是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林某对曹某仍需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林某给付曹某住院伙食费、误工费等43266元。

  「典型意义」

  健康权、身体权、隐私权等人格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本案中林某的故意伤害行为侵犯了曹某的健康权,构成刑事犯罪,在其承担刑事责任后,仍要为其对曹某造成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双方合法权利均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一方实施家暴等侵权行为损害对方身体权、健康权,受害方可以单独起诉请求加害方承担人身损害赔偿,并非必须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

  主办人:揭阳中院 洪如玉

  编写人:揭阳中院 张柔凤

 

  7  林某诉朱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骑手与平台间的用工关系影响侵权责任划分

  「基本案情」

  朱某系某平台的注册骑手,在与平台签订的《注册协议》和《合作协议》中约定:骑手与平台之间并非劳动、劳务、雇佣关系,朱某在派送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或者第三方伤害时,责任由朱某承担,平台不为其承担任何责任。

  2019年8月24日,朱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与林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林某受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林某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林某诉至法院,请求朱某、科技公司(涉案跑腿软件出卖方)、刘某(涉案跑腿平台的经营者)连带赔偿林某损失共228975.18元。

  「裁判结果」

  揭阳中院审理认为,本案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朱某在事故发生时正处于接单或者送餐状态。综合跑腿平台《注册协议》《合作协议》及朱某的陈述等证据,未能证明朱某与刘某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根据当时的《合同法》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朱某以自己的车辆在跑腿平台接单后完成配送工作,并以此在该平台自主结算报酬,符合居间合同关系的特征。法院遂判决朱某赔偿林某206455.18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外卖行业的发展,“外卖小哥”“快递骑手”等从业人员规模不断扩大,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其中,众包型用工关系的界定争议最大。关于快递骑手网络配送途中致人损害案件的责任主体的认定仍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骑手与平台是承揽合同关系,平台对骑手的选任、指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也有观点认为是居间合同关系(中介合同关系),若平台在侵权纠纷中无过错,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两者的区别在于报酬的来源。本案中,骑手与平台没有建立劳动、劳务关系的合意,故双方依法不构成劳动或者劳务关系。平台仅是为骑手与点餐者提供交易撮合与处理、订单查询与管理、配送费用代收代付、在线交易处理等服务,骑手的报酬来源于点餐者支付的配送费,平台只是代收,骑手在该平台可随时自主结算、提取报酬,故骑手与平台符合居间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

  共享经济下,运营涉快递、外卖、跑腿业务的配送平台招募管理模式存在相当大的随意性,平台经营者、平台开发方、骑手均应提升自己的注意义务和安全意识。平台应加强骑手准入环节的审查管理,骑手亦应牢牢遵守交通规则。倘若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不但危害自身生命健康,还可能面临对他人人身损害的巨额赔偿。

  主办人: 揭阳中院 林汉葵

  编写人: 揭阳中院 郑宋玲

 

  8  上海某传媒公司诉普宁某娱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KTV经营者未经授权提供歌曲点播服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上海某传媒公司是涉案《中国好歌曲》《中国好声音》等电视节目的著作权人。因普宁某娱乐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KTV提供涉案作品供消费者点唱,上海某传媒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普宁某娱乐公司删除涉案作品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裁判结果」

  揭阳中院审理认为,普宁某娱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相应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放映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法院遂判决普宁某娱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典型意义」

  近年来,由于知识产权领域维权意识的增强,涉KTV著作权侵权案件呈现爆发式增长,2021年,揭阳法院审理的涉KTV著作权侵权案件达180宗,涉及8个被侵权单位及个人、70余家商家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KTV播放的歌曲属于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应由其相应的制片者享有。国家版权局、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卡拉OK领域版权市场秩序的通知》,明确坚持“先许可后使用”原则,KTV经营者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相关作品。KTV场所的经营者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营业场所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公开播放涉案作品,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KTV业主在经营中应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依法经营,在使用歌曲前应积极寻求相关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或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缴纳版权使用费,尊重作者的智力成果,共同促进文娱行业健康发展。

  主办人:揭阳中院 洪如玉

  编写人:揭阳中院 张柔凤

 

  9  蓝某诉揭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行政处罚案

  ——为缓解疲劳占用应急车道休息违反交通法规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14日,蓝某驾驶小汽车载其家人自揭阳返回深圳,途经潮惠高速公路某路段,因感觉到疲劳,遂将车辆停放在应急车道上,与家人在汽车上休息。执勤交警以蓝某的行为违反非紧急情况时不得在应急车道行驶或停车的规定,对蓝某作出罚款200元,驾驶证记6分的处罚决定。蓝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揭阳中院审理认为,蓝某在高速公路上驾车因“犯困”而占用应急车道稍作休息,不属于可以在应急车道行驶或停车的“紧急情况”,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交警据此对蓝某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无不当。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蓝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应急车道是确保工程抢险、消防救援、医疗救护或者民警执行紧急公务等处理应急事务车辆顺畅进行的“生命之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非紧急情况不得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紧急情况”指的是在高速公路行使的机动车驾驶员及其乘车人员身体不适或者突发疾病足以危及生命、健康和驾驶安全等情形。驾驶员在高速公路上驾车,应本着谨慎驾驶的原则,对行车过程中疲劳状况提前进行预判,并采取合理措施予以避免。本案的处理,明确占用应急车道休息是一种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对引领文明交通风尚具有积极作用。

  主办人:揭阳中院 黄永练

  编写人: 揭阳中院 张伟娜 彭艳君

 

  10 周某、喻某与熊某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

  ——刑释人员应积极主动履行赔偿义务

  「基本案情」

  2007年9月,熊某等3人持刀入室抢劫,造成周某、喻某夫妇二人重伤。法院经审理,以抢劫罪判处熊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2万元;熊某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7万元,并对赔偿总金额11.2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08年,揭阳中院依法立案执行,对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在查无其他财产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20年2月,得知相关人员已刑满释放,周某和喻某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情况」

  该案恢复执行后,由于各被执行人仍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仅有熊某向法院申报了财产状况,法院遂对熊某等3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他2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服刑完毕出狱的熊某发现自己被限制消费,主动联系法院,表示希望能向受害者赔偿道歉。最终,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周某、喻某与熊某达成和解,由熊某一次性赔偿周某、喻某4万元,周某、喻某同意免除熊某的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一直以来,因受“罚了不打,打了不罚”固有观念影响,许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被执行人都缺乏主动履行赔偿义务的意识。但是,法院的判决非“一纸空文”,如果不及时赔偿,即使服刑完毕,也将面临限高、列入失信等强制执行措施而影响正常生活生产,无法真正回归社会。本案中,法院在被执行人表达赔偿道歉意愿后,积极组织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宗旨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责任担当,同时也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被执行人提供了正面示范,引导他们积极维护法律权威,主动履行赔偿义务,重新融入社会。

  主办人:揭阳中院 杨勉锐

  编写人:揭阳中院 徐曼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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