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的个人信息发生变更后,如何填报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而及时地享受优惠?今天详细给大家介绍如下: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时间: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1个月。
对象:婴幼儿父母,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等照护人。
在新生儿出生后,纳税人可以根据《出生医学证明》,选择以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填报的方式,向税务部门报送子女信息。证件类型可选择“出生医学证明”,并填写相应编号和婴幼儿出生时间;婴幼儿已被赋予居民身份证号码的,证件类型可以选择“居民身份证”,并填写身份证号码和婴幼儿出生时间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年度中间子女已满3周岁,纳税人不能再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时间: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1个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当子女受教育阶段发生变化时,建议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APP上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比如,子女从义务教育阶段升学至高中教育阶段,如果纳税人选择个人所得税APP进行填报,需要在APP上新增一条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切勿修改或删除以前阶段的信息,因为纳税人此前填报的子女教育扣除信息已经传递到税务部门,且进行了税前扣除,如果直接将原信息进行修改或者删除,会导致上一教育阶段的信息无法进行税前扣除。
如果子女受教育阶段未变化的,例如子女从小学升到初中(同属于义务教育阶段),若仅是发生了学校信息的变化,纳税人只需要在原填报记录中修改“就读学校”即可,无须修改“当前受教育阶段开始时间”;对于连续性的学历(学位)教育,升学衔接期间属于子女教育期间,可以申报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例如子女7月高中毕业,9月上大学,8月也可以享受扣除,只需将两个教育阶段的截止时间和起始时间衔接即可。
三、关于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时间: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被赡养人:指年满60岁的父母(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如果被赡养人年度中间去世,纳税人当年无须对已填报的赡养老人专项扣除信息进行变更或删除,可以扣除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韦佳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