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长期以来,揭阳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持续加大执法监管力度,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整治与随机抽检等多种方式,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为彰显严打声威、展示打击成效,引导各经营主体坚持依法诚信经营、严守质量安全底线,更好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市场环境,市场监管部门特向社会公布2025年第一期典型案例,公开曝光一批受处罚经营主体,惩前毖后、警示震慑,积极引导广大经营者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本报从今天开始陆续刊发该批典型案例,敬请读者关注。
案例一:揭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电蚊拍案
根据抽检不合格线索,揭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本案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现场送达产品不合格《检验报告》。经查,当事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某雷”电蚊拍违法行为(商品:某极人,型号规格:WP-07,标称生产者:揭阳市某一科技有限公司);经现场确认,该不合格批次电蚊拍已全部销售。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揭阳市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3月2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电蚊拍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揭阳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揭阳市某鞋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童鞋案
根据案件移送线索,揭阳市某鞋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童鞋经抽样检验,邻苯二甲酸酯项目不符合GB30585-2014《儿童鞋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揭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本案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并对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童鞋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生产一批次童鞋,该批次童鞋经检验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揭阳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揭阳市某科技公司销售质量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根据前期核查线索,揭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本案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现场送达《检测报告》,现场未发现有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某牛”电动自行车(标称生产单位:江某某牛电动科技有限公司,型号规格:TDR84Z,标称商标:某牛,生产日期/批号:2024年03月14日)。当事人现场确认不合格批次电动自行车系其销售并对上述《检测报告》的检验结论无异议。
因当事人涉嫌构成销售质量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揭阳市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2月2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质量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和私自对电动自行车原车电池的电芯进行改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揭阳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电动自行车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