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生态功在千秋,保护环境造福万代。6月5日是世界环境保护日,揭阳市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通过3宗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案例,向社会大众普及相关法律知识,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记者 黄燕丹
通讯员 李 洁 谢晓芬 侯林睿 吴惠心
案例1 擅自砍伐林木,触法被判刑罚
2020年4月,温某与另外两人(均另案处理)承包了普宁市某山地上的一片桉树林,后在没有取得林业等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相应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同年5月下旬雇佣工人砍伐桉树并出售。经鉴定,被砍伐林地的地类是乔木林地,林种是水土保持林,被砍伐面积为32亩;桉树为优势树种,被滥砍伐林木的蓄积量为149.1264立方米。
普宁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侵犯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温某与同案人在滥伐林木的共同犯罪中,共同预谋、实施,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温某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虑其犯罪行为、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温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宣判后,温某服判息诉。
案例2 非法开采稀土,获刑罚并赔偿
2023年3月,侯某、林某、李某与周某威、周某拖(均已判刑)合谋在揭西县某山上非法开采稀土,并确定各自所占股份份额。随后,侯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共同出资并雇佣多名技术人员在山上打孔采样分析稀土含量,并购买硫酸铵、水泵等材料设备,采用稀释山体中的离子型稀土矿的方式非法开采稀土,稀土矿被严重破坏,并造成林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降低,损害当地生态环境。
经鉴定,侯某等人非法采矿破坏的稀土氧化物11.65吨,析出的离子相稀土氧化物4.77吨。非法开采稀土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303万元,生态损害价值92.63万元。
揭西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林某、李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他人擅自开采稀土矿,造成国家矿产资源严重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侯某、林某和李某的犯罪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犯罪行为、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法院遂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侯某等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6个月至3年2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至2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侯某等3人与同案人周某威、周某拖连带赔偿矿产资源损失费、司法鉴定服务费等各项费用406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林某、李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3 禁渔区内电鱼,6人代价很“刑”
2024年4月下旬,被告人黄某驾驶渔船载着被告人温某、唐某城等5人,在禁渔区使用电拖网进行捕捞作业。随后,6人被海警查获,并查获渔获物24筐,重量共计86.9千克,核定价值为1872元。
经鉴定,涉案渔具属于“单船(底层)桁杆拖网”,被列为“过渡渔具”,实测最小网目尺寸小于农业部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且涉案渔法属于电力捕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明文禁用的捕捞方法。
惠来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权、黄某、温某等6名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6名被告人7个月有期徒刑至拘役3个月不等的刑罚。
宣判后,6名被告人均服判息诉,判决现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