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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法院构建“协作-惩治-教化”生态司法保护体系,依法严打破坏森林、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等破坏环境资源关联犯罪
以法之名守护绿美家园

时间:2026/2/13

  □记者 郑乔慧

  特约记者 罗凯瀚 通讯员 陈启何

  近年来,普宁法院围绕普宁市委、市政府加强绿美普宁生态建设,聚力森林防灭火、野生动物保护的工作安排,立足审判职能,构建起“协作-惩治-教化”三位一体的生态司法保护体系,依法打击破坏森林、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以司法之力守护绿色生态屏障。2023年以来,共审结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15宗,其中非法狩猎罪2宗、失火罪2宗。

  “林长+法官”,织密生态司法保护网

  普宁法院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依托林长制等党委、政府协调机制的有力支撑,推动司法资源与基层治理深度融合,织密林业资源、野生动物司法保护网。

  普宁法院充分发挥“林长+法官”机制作用,积极与林长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职能部门联动合作,不断完善保护协作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定期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沟通交流,促进森林资源数据和涉林案件信息互通。强化协同联动,推动司法和执法有效衔接,依法从严从重打击涉林违法犯罪行为,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形成同向发力、共振增效的有力工作格局。

  司法利剑,筑牢生态环保底线

  普宁法院始终依法重拳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并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依法支持刑事附带公益诉讼,积极通过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判决修复环境。

  2023年12月,詹某亿在普宁市里湖镇自家山园内清理杂草时,使用打火机点燃一堆杂草,致火势蔓延引发山火,过火山地面积达68.84亩。普宁法院审理后,以詹某亿犯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2年9月,未取得狩猎证的陈某伟经事先预谋,在禁猎期到普宁市军埠镇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弹弓及地上捡起的小石头射杀停留在河边上的三只夜鹭,准备带回家食用,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弹弓一把、夜鹭尸体三只。经鉴定,上述涉案的3只夜鹭属于广东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普宁法院审理后,以陈某伟犯非法狩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

  2023年10月,钟某朋在未向普宁市林业局申报任何砍伐林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带领工人到普宁市后溪乡砍伐林木25.08亩,所砍林木蓄积量达90.79立方米,并将砍下的树木全部卖出。2025年12月,普宁法院审理后,以钟某朋犯滥伐林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时,因钟某朋滥伐林木,造成植被、森林生态功能破坏,需对损失及修复费用、鉴定评估费用承担赔偿责任,普宁法院还判决其赔偿因滥伐林木造成的损失人民币95177元,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每严审一个案件,都是向社会的一次庄严宣告。随着普宁市委、市政府持续不断重视绿美生态建设,普宁法院以司法办案有力护航,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得到有力打击和遏制。

  延伸职能,传播绿色法治理念

  在开展环境资源审判的同时,普宁法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将制发司法建议、开展普法宣传作为构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体系的重要一环,系统促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管,提高全民环保法治意识。

  2025年6月,普宁法院梳理了近几年来审理多宗滥伐林木刑事案件,发现此类案件不仅破坏生态环境,也暴露出林业管理中存在监管力度和普法引导不足等问题,遂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该部门加强监管力度,健全执法机制;加强普法引导,提升法治意识。该部门严格按建议研究落实,取得了良好效果。

  同时,普宁法院积极开展环保法治宣传,结合“6·5”世界环境日等节点,在《羊城晚报》新媒体平台、《揭阳日报》等主流媒体发布典型案例,推进法治理念的社会传播与公众浸润,推动法治意识从“单向输出”向“多元共育”转变,将绿色司法理念根植于基层土壤。

  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绿水青山离不开法治保障。下一步,普宁法院将继续立足审判职能,严厉打击涉鸟类及其他野生动物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不断延伸司法职能,加大环境保护法治宣传力度,以优质司法守护绿水青山,筑牢生态屏障,共建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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