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本期梳理了其中广受关注的变化内容如下:
变化一:“领购”变“领用”
新《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用、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其中,将发票领购制度修改为领用。
变化二:“纸质”和“电子”
新《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明确了电子发票的法律地位,同时,也对电子发票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一)电子发票无须加盖发票专用章。新《办法》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电子发票服务须依法依规。新《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单位和个人开发电子发票信息系统自用或者为他人提供电子发票服务的,应当遵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
变化三:使用更便捷
新《办法》取消了保证金等四项制度,让发票使用更加简单快捷。
(一)取消了发票保证金制度。删除了旧《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关于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提供保证人、保证金、限期缴销发票的规定。
(二)取消了发票登记簿。但需注意取消登记簿不等于不用登记。第二十六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配合税务机关进行身份验证,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三)取消了保存期满销毁查验制度。删除了旧《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关于发票存根联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仍应当保存五年。
(四)取消了发票查核对卡制度。删除了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的规定。
变化四:更加“数字化”
总则中关于发票的组成结构,在旧办法的基础上新增了“编码规则”“数据标准”,发票的管理在大数据的助力下更加精确精准。
第五条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编码规则、数据标准、使用范围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变化五:数据更安全
新《办法》首次将发票数据安全纳入管理要求。第三十六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揭税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