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惩戒案例
某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动用其缴存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后,未在当地商务局下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时限内将备用金补足到原有数额,违反了《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十条第二款“备用金使用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使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备用金补足到原有数额”的规定。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十一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规定,对该就业服务有限公司作出“吊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
信用修复案例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根据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陈某应付还欠款本金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及迟延利息,被执行人陈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干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陈某在银行等金融机构账户中仅有少量存款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沟通发现其无稳定工资收入,但有和解意愿。法院通知双方到庭,被执行人陈某表示其需要时间筹款,希望申请人能够稍宽限还款期限,并给出明确还款方案,承诺按期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表示理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过后被执行人并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申请人王某的申请,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因寻求工作受阻,被执行人陈某在其家人劝说下主动联系法院,由其家人提供担保,在法院调解下与申请人达成分期还款协议,逐步将还款义务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将被执行人陈某从失信名单解除,并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
揭阳市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