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不是揭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揭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二、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各1名; 三、我市选出的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四、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五、曾任本市领导的正厅级老同志; 六、出席政协揭阳市委员会七届四次会议的委员; 七、中央、省驻揭处级以上单位主要负责人; 八、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副秘书长; 九、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处级职务及相当职级以上干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