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不少地方陆续发布了2024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或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其中一些案例涉及了瓷砖。下面,将涉及瓷砖的部分案例整理出来并加以点评,希望能为广大消费者、瓷砖经销商和厂家提供有益的参考与借鉴。
案例一:瓷砖产生划痕,买家未及时检验,卖家无需赔偿
张某因家庭房屋装修向福建古田某瓷砖店购买瓷砖,结欠货款2万元。该瓷砖店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张某提出反诉,称其购买瓷砖用于新居装修,因铺贴完成后被贴砖师傅贴上防护膜,直到木柜、灯具安装完工后撕开防护膜,才发现每片瓷砖均存在严重划痕,影响新居美观,要求该瓷砖店更换、重作瓷砖,并赔偿其相应损失。
古田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瓷砖性质及交易习惯,买受人应在收货及铺贴过程中及时检验瓷砖外观瑕疵。张某在货单上签字确认结欠货款,应推定其对瓷砖数量及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且当时未提出异议,视为瓷砖外观符合约定。瓷砖表面划痕可能由于瓷砖质量、使用不当、保护不当、外部环境等多种因素导致。张某主张划痕系瓷砖质量问题,但未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因此,古田法院依法支持瓷砖店要求支付货款及利息的诉求,驳回张某的全部反诉请求。
提示:民法典明确规定,签收单据可视作外观验收合格凭证,司法实践中“及时检验”义务被严格适用。瓷砖瑕疵风险贯穿运输、施工全流程,但权责分界点仍以交付验收为准。消费者收货时要坚持“先验货后签字”,而商家则应主动提示验收要点,双方共同筑牢质量争议的防火墙。
案例二:2021年买瓷砖,次年发现有污渍,三年后获赔4000元
2024年1月,一位消费者向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2021年在太仆寺旗某砖店购买了一批规格为800mm×800mm的瓷砖,共计118175元。新房装修后他一直未入住,2022年入住后才发现家里地上铺贴好的瓷砖清洁后依然存有污渍。他第一次与商家协商正处于疫情期间,商家负责人口头承诺疫情解封后会联系消费者处理。2023年,他再次联系负责人进行协商,负责人却以瓷砖已超过质保期为由拒绝处理。无奈之下,他拨打了12315热线电话寻求帮助。
太仆寺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赴现场询问了解得知,消费者所反映瓷砖发污的情况属实。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商家客服经理以瓷砖已超过质保期为由,拒绝了消费者的赔偿要求,双方僵持不下。经过执法人员的耐心调解和相应普法宣传,最终商家同意赔偿消费者4000元作为补偿,消费者表示同意,投诉圆满解决。
提示:此案打破了“质保期外不担责”的认知误区,凸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核心要义——即便超出质保期,若商品本身存在质量瑕疵,经营者仍须担责。瓷砖作为低频半成品消费品,质量问题往往滞后显现,瓷砖企业应建立更长效的质量追踪机制,主动履行质量保证义;而消费者发现质量问题后应及时保存证据,善用行政调解等多元解纷机制,打破“维权马拉松”困局。
案例三:隐瞒瓷砖产地,一商家向消费者赔偿,一公司被行政处罚
黄先生(化名)在浙江文成县购买瓷砖,因广东省生产的瓷砖向来在市场上广受好评,特意向商家确认其购买的瓷砖产自广东省。但黄先生在安装瓷砖时却发现,其手头部分瓷砖质量水平显著落后于市场上其他广东省生产瓷砖,怀疑商家隐瞒了部分产品实际产地,并以次充好进行销售,遂致电12345平台进行投诉。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组织调解。调解过程中商家与供货商再度核实才发现,黄先生所述部分瓷砖确非产自广东省,而是由广东某公司委托江西某公司所生产。商家因自身对产品信息了解不足,误将江西产的瓷砖当作广东产的瓷砖售卖给了黄先生。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商家退回押金5000元,另外赔偿黄先生5000元,并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海南省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案件线索,对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在经营建材产品过程中,未按承诺向消费者提供产自广东省佛山市的瓷砖,实际提供的瓷砖产自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和广东省清远市。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294.2元、罚款9176.8元的行政处罚。
提示:商家或对产品信息了解不足,或故意欺骗消费者,让消费者误以为他们购买的瓷砖产自广东,这既透支区域品牌价值,又扰乱市场秩序。产地诚信是瓷砖品质承诺的基石,虚假宣传不仅让商家面临“退一赔三”、行政处罚等风险,更将反噬其商誉。瓷砖行业应在产地问题上形成共识,强化供应链溯源管理,杜绝“挂名代工”,以透明信息重建消费信任。 综 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