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命若朝霜:〈红楼梦〉里的法律、社会与女性》 柯 岚 著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25年1月
□禾 刀
在《红楼梦》众多出场女性角色中,无论是表面上的伶牙俐齿,还是暗地里的阴险毒辣,如果王熙凤自谦第二,没人敢称第一。本书从法律社会史角度解读《红楼梦》,聚焦的十二位(类)女性角色中,至少两位非正常性死亡与王熙凤直接关联,一个是与贾琏偷情被捉了现形的鲍二家的,一个是被贾琏偷偷纳了妾的尤二姐。贾琏惧王熙凤三分,但在“三从四德”礼教特别是清代法律束缚下,王熙凤则分明显得弱势,当然在鲍二家的和尤三姐面前,王熙凤又强大到令后者背脊发凉。
本书是一部法律史、社会史、法社会学和红学的交叉研究之作。本书中,柯岚通过《红楼梦》中十二位(类)女性对应的人口拐卖、生育、财产分配、官员考核等十二个清代法制问题,深刻揭示了清代女性困境的制度性成因。
宝黛婚姻无疑是《红楼梦》里的最大悲剧。在柯岚看来,这里面至少包含了三个方面的法律问题。首当其冲的是表亲婚姻。清初法律是禁止姑表和姨表婚姻的,但与民间实际往往形成强烈“冲突”,直到乾隆五年(1740)才“听从民便”。其次是财产继承。表亲现象的出现,一个重要原因是“可以联合两个家族的利益”,为保住双方财产。林如海没有儿子,从《大清律例》角度看,林黛玉是不具备继承家族财产的法律权利的。因此,林家要想完成家族财产传承,必须立嗣,但这只限于族内,直到乾隆五年,“特准旗人可以异姓承嗣”。林家是汉人,贾家则是旗人,只要双方联姻,财产继承问题便迎刃而解。第三个则是婚姻决定权。按照《大清律例》,“余亲当尽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如无,则从余亲尊长”。就林黛玉处境看,贾母拥有法理上的充分决策权,其次才是贾赫、贾政。不过柯岚认为,贾母是一直赞成宝黛这桩婚事的,至少前八十回是这样的逻辑。柯岚推测,在曹版原著中,体弱多病的黛玉应该“是在贾母还没来得及操办她的婚事之前”就早夭了。
除了宝黛婚姻这条主线,丑闻无疑是整部著作中的又一重头戏。《红楼梦》中写到了“众多人物的死亡,其中绝大部分是女性”,如秦可卿、尤二姐、尤三姐、瑞珠、鸳鸯、金钏儿和鲍二家的。七位女性中,秦可卿是贵族,地位最高。秦可卿是贾蓉之妻,有法理夫妻名分,但暗地里却又被贾蓉之父贾珍占有。根据清代法律的规定,“若奸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孙之妇、兄弟之女者,(奸夫奸妇)各(决)斩”。柯岚进一步指出,“清代法律一方面强调要保护妇女的贞节,一方面又十分严格地保护家长在家族中的特权和尊崇地位。在发生了真实的亲属相奸犯罪时,这二者是相互矛盾的,但是法律还是更倾向于保护家长的特权”。秦可卿尚且如此,其他地位远不及她的一旦被丑闻扯上半点关系,除了以死自证清白外,并无良法。
除了情感线索,争权夺利无疑是贾家日常生活的另一大主题。赵姨娘的身份极为尴尬,她是贾政的妾,虽然为贾政生了贾环和探春,但正妻王夫人有贾宝玉这个上下力捧的明珠。赵姨娘愚莽又爱争强好胜,暗中用巫术诅咒贾宝玉和王熙凤。按《大清律例 》规定,“若造魇魅符书咒诅欲以杀人者(凡人、子孙、奴婢、雇工人、尊长、卑幼),各以谋杀(已行,未伤)论”。不仅民间,清代皇室对巫术诅咒也是从严打击,从不手软。如此看来,赵姨娘的不可原谅合乎法理。
柯岚认为,《红楼梦》“用社会史的形式记录了宗法社会对女性的深重压迫和残酷无情,表达了对这种社会不公的几近绝望和深刻反思”。这种压迫反映在社会各种地位的各类女性,即便是像王熙凤这样呼风唤雨的所谓强者,在《大清律例》的严苛束缚下,也只能做出一些极其有限的抗争,悲剧性命运是她们的不变归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