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3件规范性文件:
一、《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揭阳市禁止在市区内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1993年10月15日揭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二、《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揭阳市禁止在市区内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第五条的决定》(1994年9月23日揭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三、《揭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市人民政府〈授予“揭阳市荣誉市民”称号暂行规定〉的决定》(1995年7月25日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粤公网安备 445202020002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