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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友因冲突身亡,同饮者赔不赔?
法院: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时间:2023/9/18

  好友相聚一堂饮酒助兴,没想到酒友间发生打斗,造成一人身亡,同饮者需要担责吗?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因喝酒时发生冲突致人死亡而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3名同饮者均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致人死亡的同饮者承担70%的责任,另两人各承担10%的责任,受害人自担10%的过错责任。

  □记者 黄燕丹

  通讯员 李 洁 邱勇勇

  案件回放   一场“夺命酒局”后,因赔偿各方争执不下

  2019年8月20日中午,余某邀请陈某、章某到其新开的店铺内参观、喝酒。接着,章某打电话叫来柯某一起喝酒。酒过半巡,余某陪同另外两位朋友到大厅参观展品,章某、柯某、陈某三人则继续留在房间里喝酒。

  没想到,章某跟陈某在酒桌上发生了口角,后柯某与陈某发生打斗。柯某用脚狠踹陈某的胸部,陈某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陈某符合胸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导致胸骨骨折,双侧肋骨多发性骨折,右肺组织挫裂伤,心脏挫伤引起严重失血性休克合并心脏损伤死亡。

  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柯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刑事判决生效后,受害人陈某的家属以柯某、余某、章某为被告向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关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后,余某、章某不服,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余某作为饮酒场所的提供者、经营者以及召集人,在章某、柯某及被害人陈某已大量饮酒,且出现矛盾迹象的情况下,没有及时进行劝阻,还陪同他人离开现场,其对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章某未在能力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尽到提醒、劝告、帮助和照顾的义务,对案件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故余某、章某均应承担10%的责任。受害人陈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没有合理控制饮酒量,让自己身体处于深度醉酒、失控状态下与柯某发生纠纷,是导致本案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之一,酌定陈某自担10%的过错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同饮人柯某承担70%的责任,赔偿受害人陈某的家属23555.7元;余某、章某均承担10%的责任,分别赔偿3365.1元;陈某自担10%的过错责任。

  法官提醒  酒友也有相互提醒、劝阻、照顾等义务

  该案的赔偿金额如何确定?法官介绍,该案中,陈某因犯罪行为导致死亡,获得赔偿的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失”。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均不能认定为“物质损失”,不应计入该案的赔偿范围,故陈某家属所遭受的损失为33651元,柯某、余某、章某按各自承担的责任比例支付赔偿金。

  法官提醒,朋友小聚时饮酒助兴,本是人之常情,属正常的社交行为。共同饮酒行为虽然不会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同饮者之间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及饮酒之后应当相互承担提醒、劝阻、照顾等注意义务。若共同饮酒人在饮酒过程中或者饮酒之后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而共同饮酒参与人未尽到上述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所以,美酒虽好,莫要贪杯,文明饮酒,珍爱健康,杜绝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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