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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力量守护“她”权益

时间:2024/3/11

  随着新时代妇女权益保障法治体系的日益完善,广大妇女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然而一些损害女性正当权益的现象依然时有发生。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梳理了3宗关于妇女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为女性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指导,营造尊重女性、保护妇女的良好社会氛围。

  □记者 黄燕丹

  通讯员 李 洁 江 铭 杨晓仪

  妻子状告第三者返还财产

  法院:支持返还全额及利息

  钟女士与李先生于2009年7月登记结婚。杨小姐在明知李先生已婚的情况下仍与其交往,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2017年9月至2018年9月,李先生先后通过银行卡向杨小姐转账约43万元,为其购买房产提供资金。钟女士发现后将杨小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杨小姐返还43万元及逾期利息。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钟女士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钟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在案证据,认定李先生转给杨小姐的涉案购房款及税费发生在钟女士与李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款项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未经钟女士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杨小姐,已超出日常生活的需要,严重损害了钟女士的财产权益,且李先生赠与杨小姐财物的行为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有悖公序良俗原则。杨小姐明知李先生已婚,仍插足他人婚姻,其亦不能因不正当的交往而获益。法院遂撤销一审判决,判决杨小姐返还钟女士43万元及利息。

  离婚期女方遭遇家暴

  法院:出具人身保护令

  陈女士与邢先生婚后育有一对儿女,双方因性格迥异,经常吵架。2023年4月11日,陈女士向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子女归其抚养等。

  诉讼期间,陈女士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接到申请后,法院立刻启动审查程序,核实相关情况。邢先生认为双方是互殴,只是自己下手重了些。陈女士则提交了公安机关出具的《反家庭暴力告诫书》,证明邢先生有家庭暴力行为。陈女士表示,两人经常发生争吵,产生肢体冲突,且两人体力相差悬殊,自己一直处在不安的状态。

  经严格审查和实地走访调查,法院认为陈女士有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其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予以准许,并出具了保护令。

  之后,陈女士再未遭受家庭暴力。后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并对陈女士的合理诉求予以支持,有力地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离婚后探视权屡遭阻挠

  法院:温情调解守护“妈妈的爱”

  罗女士和江先生结婚后生育了两个儿子。后因感情不合,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约定两儿子由江先生抚养,罗女士可随时探望孩子。离婚后,江先生去外地打工,两孩子跟随爷爷奶奶一起生活。然而,罗女士每次想要探望孩子,都遭到了江先生及其父母的阻挠和拒绝。罗女士遂将江先生诉至普宁市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认真梳理研判案情后,认为以调解方式促成双方当事人对探望权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不仅有利于今后罗女士探望孩子,也有利于双方矛盾的实质性化解。法官与调解员遂组织罗女士和江先生及孩子的爷爷奶奶一起到法院进行调解,力争将纠纷一次性解决。

  调解现场,法官耐心向当事人释法说理,既详细解释了探望权相关法律规定,又从孩子健康成长需要母亲的参与、母子亲情等方面进行开导劝解,让江先生及其父母理解罗女士的拳拳爱子之心。

  最终,双方就孩子的探望方式、时间及地点达成了一致意见,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该起纠纷的圆满化解,不仅保护了罗女士作为母亲依法行使探望权的权利,也保障了孩子在成长过程中不会因父母离异缺失任何一方的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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