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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权益如何保障?法官来支招!
普宁市人民法院发布3宗劳动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时间:2024/5/7

  本报讯(记者 黄燕丹 通讯员 林昭仪 杨晓仪)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劳动者权益保障不断面临新情况、新问题。近日,普宁市人民法院发布3宗劳动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为劳动者依法维权支招,进一步引导全社会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案例1:依法认定劳动关系,为新业态劳动者“撑腰”

  2022年2月,主播邱某与普宁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主播合作协议》,约定邱某的直播平台、时长、收益分配、考勤管理制度等。后双方因对请假问题未协商一致,该公司将邱某踢出公司群聊,并要求邱某赔偿违约金。2023年5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邱某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邱某不服,向普宁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自己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尚未支付的工资1300元。

  普宁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关系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核心是劳动的地点、内容、方式、过程以及在即便无工作的情况下,劳动者还需受到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具体管理行为的约束。从邱某与该公司签订的《主播合作协议》上看,该公司对邱某的直播平台、时长、收益分配、考勤管理制度等都进行规定,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最终,法院支持邱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2:显失公平的工伤赔偿协议,撤销!

  2023年6月,某塑料厂员工杨某因工受伤,在杨某未得到工伤认定结论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情况下,塑料厂与杨某签订了《赔偿协议书》,双方约定塑料厂一次性支付给杨某工伤待遇赔偿金3.88万元,该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医疗补偿金、停工留薪工资、后续康复医疗费用以及其他因本次事故应当支付的费用;杨某自愿放弃向塑料厂主张赔偿差额的权利;自协议签订起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塑料厂不再另外支付杨某任何因解除劳动关系所产生的费用;为杨某购买的医保伤害保险赔偿金归塑料厂所有等条款。

  同年9月27日,经人社部门认定,杨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经鉴定,杨某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十级。后杨某认为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约定内容不公平,损害其合法权益,多次要求塑料厂依法赔偿其因工伤造成的损失,但塑料厂均拒不赔付。2024年1月,杨某向普宁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赔偿协议。

  普宁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塑料厂支付给杨某的各项赔偿费用3.88万元,显著低于杨某应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且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并没有对需赔偿的具体项目与金额进行详细的列明。在工伤赔偿程序中,塑料厂作为用人单位一方明显存在优势地位,《赔偿协议书》中约定的赔偿金额与杨某实际应当得到的赔偿金额存在较大差异,塑料厂也未能证明杨某已了解赔偿的具体项目与金额,且对协议的内容及产生的后果是明知的。因此,塑料厂与杨某签订的赔偿协议存在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严重损害了杨某的合法权益,构成显失公平。

  法院遂判决撤销杨某与普宁市某塑料厂签订的《赔偿协议书》。

  案例3:对恶意欠薪行为,判刑!

  许某经营一家制衣厂多年。该厂于2022年9月至12月停工,许某共拖欠23名工人工资67.65万元。后许某采取拒接电话、不回复信息等方式逃匿,逃避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工人催讨无果后,向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情况。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1月3日向许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应当于2023年1月6日前支付工人的工资。到期后,许某仍拒不执行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

  普宁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法院遂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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