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黄燕丹 通讯员 林昭仪 洪伟鸿) 近日,普宁市人民法院对一宗贩卖新型毒品依托咪酯案进行宣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戴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2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22日至24日,戴某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2170元,再使用微信语音联系同案人黄某将依托咪酯电子烟放在惠来县葵潭镇某地供购毒人员自行取货,并从中非法获利32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明知是毒品仍伙同同案人多次向他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国家的毒品管理制度,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考虑到戴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介绍,依托咪酯俗称“烟粉”,是一种白色结晶或结晶性粉末,医学中一般用于静脉全麻诱导或麻醉辅助。不法分子将依托咪酯等成分添加到香烟或是电子烟中,诱骗青少年和广大烟民进行吸食。2023年10月1日,依托咪酯被正式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毒品,非法吸食、持有、贩卖依托咪酯等行为将按涉毒违法犯罪处理。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应当增强识毒、拒毒、防毒意识,不仅要知晓一般毒品的危害性,还要警惕防范“依托咪酯电子烟”等新型毒品,切勿被“上头电子烟”所迷惑,坚决抵制毒品,形成“人人识毒、远离毒品”的良好禁毒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