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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涉生态环境案件
用法治力量守护“绿美揭阳”

时间:2024/8/15

  本报讯 (记者 黄燕丹 通讯员 李 洁) 今年8月15日是我国第二个全国生态日。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宗涉生态环境案件,以案释法,加大司法保护力度,增强全社会保护生态环境意识。

  据统计,2024年上半年揭阳法院已审结涉生态环境案件32件,结收案比达88.9%,以司法审判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用法治力量守护“绿美揭阳”。

  案例1:擅自采挖稀土,11人领刑罚,并赔付损失800多万元

  2022年7月,苏某、林某商谈在揭西县做稀土矿开采工程。之后,他们通过韩某物色到一鱼塘,经采样分析测定鱼塘附近山上的泥土里含有稀土,于是承租了两口池塘并确定为采矿点。

  随后,苏某、林某、韩某、韩某福、陈某5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共同出资合谋非法采挖稀土并将股金以现金支付的方式交由林某管理。苏某等5人还分别纠集练某等人,雇佣工人实施稀土采挖作业。

  从2022年8月底开始,上述人员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明知是非法采矿的情况下,擅自推倒山上林木、挖建水槽,以硫酸铵等原材料浸泡山场山体、稀释山体中的离子型稀土矿的方式非法开采稀土矿。

  非法采挖过程中,林某负责管理矿场日常,韩某负责管理工人,陈某提供场地及帮忙运载原材料,练某受雇负责矿场开采的所有工程性及技术性指导事务,其余人员受雇分别负责日用品采购、望风放哨等工作。案发后,除苏某、陈某主动投案外,其余人员陆续被抓获。

  经估算,该矿点非法开采破坏稀土矿石量29896吨,破坏稀土氧化物量18.83吨,非法开采析出的离子相稀土氧化物量为0.89吨,破坏的离子相稀土氧化物经济价值746万元,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约82万元。

  检察机关以非法采矿罪将苏某等11人起诉到揭西县人民法院,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揭西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等11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无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离子吸附型稀土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达746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应依法惩处。苏某等5人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练某负责矿场开采的所有工程性及技术性指导事务,均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情节予以处罚。其余人员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按照犯罪情节予以减轻处罚。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苏某等11人实施非法采矿的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法院遂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苏某等11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0万元至3千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苏某等11人连带赔偿因非法采矿造成的国家矿产资源损失、生态价值损失以及鉴定费共计847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苏某、林某、练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私设暗管排放有毒物质,6人被判刑罚

  2022年7月,林某、陈某租赁袁某的厂房做五金水抛光加工厂。林某、陈某为加工厂老板,林某颖、林某斌为工厂的主要管理人员,魏某担任厂长。

  同年8月,在加工厂没有办理环评手续和配备污水处理装备的情况下,林某、陈某在征得袁某同意后私设暗管,将污水通过暗管直接排放到外环境。后袁某因村民投诉多次向陈某等人反映并要求处理,均未果。

  经检测,该加工厂排放的金属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硝酸盐、悬浮物等均超标,不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经鉴定评估,加工厂在经营期间造成的环境损害数额共计52.4万余元。

  2023年4月,魏某、袁某被抓获,林某等人主动投案。

  揭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等6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魏某等5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6名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均认罪认罚,可予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地位作用等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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