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黄燕丹 通讯员 林敏梅 黄玉丹) 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26年后,原告申请执行,被告认为已经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法院会如何处理?近日,揭西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该民事判决书。
1998年,李先生因借贷纠纷起诉张先生。经审理,法院判决张先生应付还李先生借款本金51万多元及利息。1998年9月,该判决书经送达后生效。
2025年1月,李先生依据生效判决书向揭西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后依法执行立案。执行过程中,张先生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李先生提出的执行申请已经超过了执行时效期间,且自1998年判决生效至今,张先生也未收到李先生主张债权的书面催告,故对于李先生的执行申请,法院不应继续执行。
法院审查认为,由于李先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间内向张先生主张过权利,也未举证证明存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情形,张先生对此提出的异议成立。法院遂依法裁定不予执行该民事判决书。
据介绍,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又称申请执行期限、执行时效,是人民法院依国家强制力对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认的执行债权保护的期限,即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应受理。如果被执行人对此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对是否超过执行时效进行审查,主要审查是否存在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等情形。
对此,法官提醒,“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应及时向义务人主张权利并保存相关证据,或在法定时效期间内申请强制执行,最大限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