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揭阳市市容管理条例》和《揭阳市停车场管理条例》两项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
一、对《揭阳市市容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九条第二款中的“表彰或者”;
(二)删去第二十五条;
(三)将第三十八条调整为第三十七条,并删去第二款规定;
(四)将第三十九条调整为第三十八条,并将其中的“违反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第二十七条”;
(五)将第四十条调整为第三十九条,并将其中的“违反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第二十八条”;
(六)将第四十一条调整为第四十条,并将其中的“违反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第三十一条”;
(七)将第四十二条调整为第四十一条,并删去第二款规定。
二、对《揭阳市停车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查处人行道临时停车泊位违法停车行为”修改为“查处以设置地锁、地桩或者其他障碍物等方式阻挠、妨碍人行道临时停车泊位使用的行为”;同时将该条第三款中的“查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临时停车泊位违法停车行为”修改为“查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机动车违法停放行为”;
(二)删去第十三条中的“除临时性设置以外的其他”;
(三)将第十六条中的“确需改变除临时性设置以外的其他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使用功能或者缩小使用范围的,应当依法按程序报批”修改为“确需改变使用功能或者缩小使用范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四)在第十九条第四项中增加规定“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并将第五项中的“及时向全市停车信息系统上传停车信息”修改为“并将停车场泊位信息、车牌识别信息、车辆进出时间和收费标准上传至全市停车信息系统”;
(五)将第二十条第四款中的“残疾人”修改为“残疾人专用车辆”;
(六)将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进行合并,并修改为“以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等方式违规占用停车泊位,阻挠、妨碍他人使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七)将第四十八条中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将该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的“或者阻挠、妨碍停车泊位使用的”修改为“阻挠、妨碍他人使用停车泊位的”。
此外,还对两部地方性法规的部分文字表述作出修改并对部分条文顺序进行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揭阳市市容管理条例》《揭阳市停车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