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揭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榕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信息,反映揭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某网购平台开设店铺销售当归黄芪茶汤。经查明,本案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女神元气茶”“黄芪当归党参红枣玫瑰枸杞茶”、附带说明书“英雄壮家秘方十一料”的“养生茶” 及添加十一料“组合代用茶”等预包装食品,未标明执行标准、生产者、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且将预包装食品标注为“产品类型:农产品”及将配料“重瓣玫瑰花”名称标注为“玫瑰花”;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附带说明书“英雄壮家秘方十一料”的“养生茶”及添加十一料“组合代用茶”,其配料含有保健食品物质淫羊藿、韭菜籽、菟丝子、鹿茸及药品金锁阳。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揭阳市榕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整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普宁市某学校使用已过保质期食品原材料案
根据掌握的线索,普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相关部门对普宁市某学校开设的学校食堂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在学校食堂仓库货架上发现已过保质期“蒸肉米粉五香味”“普宁豆酱”。经查明,以上“蒸肉米粉五香味”“普宁豆酱”均已超过保质期。
本案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普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整改、罚款、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普宁市某食品厂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佛手香橼案
根据抽检不合格线索,普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普宁市某食品厂立案调查。经查明,本案当事人生产的“佛手香橼”产品经检验不合格。当事人确认,上述抽检不合格产品系其生产销售,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并不要求复检。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普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整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抽检不合格产品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惠来县某中学涉嫌未按规定提供餐饮服务和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根据监督检查线索,惠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惠来县某中学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本案当事人食堂存在“场所积水、积油,天花板霉斑”等问题,并于当事人食堂后厨货架上发现有菜脯粒、腐竹、菜脯个、酱油、食用碳酸氢钠、醋等六样产品,上述产品的外包装上和包装内部未见标识有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标签内容信息。当事人确认上述六样产品是该校购进后作为食品原料用于供应该校食堂学生食用,且其购进上述产品时未落实索证索票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所指的“未按规定提供餐饮服务”及“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惠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整改、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标签食品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