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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屠宰场宰售生猪,两男子获刑

时间:2025/4/7

  本报讯 (记者 黄燕丹 通讯员 林昭仪 黄盛强) 为牟取私利,私设屠宰场,贩卖“私宰肉”,导致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流向餐桌,必受法律严惩。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经营案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裁定,李某、吴某因私设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和销售活动,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和3年6个月,并处罚金。

  2019年起,李某开始从事生猪屠宰活动。2022年12月,李某私设的屠宰场被惠来县某镇政府执法人员查处。虽李某收到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他并未就此收手,而是联系吴某,借用吴某位于惠来县某养殖场的私宰点继续进行生猪私宰。

  2023年1月开始,李某联系生猪销售商购入生猪,在养殖场私宰后,雇佣他人协助其运送私宰猪肉销售给多名商户。而没有取得生猪定点屠宰相关资质的吴某,通过李某联系生猪销售商,同样在该养殖场私宰生猪并销售。

  经统计,李某实际销售金额达78.6万元,未销售金额1.4万元,非法获利近3万元;吴某实际销售金额30.7万元,未销售金额15.3万元,非法获利5.4万元。

  惠来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吴某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分别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节严重,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李某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吴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介绍,我国对生猪及其产品的质量安全有着严格的管理规定。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这一制度旨在确保猪肉产品的质量安全,防止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流入市场,危害消费者健康。同时,《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广大经营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在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广大消费者在购买猪肉时,应当选择正规肉类销售点,并积极举报私自屠宰等违法行为,共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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