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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决定
(2025年10月30日揭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时间:2025/10/31

揭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2号)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决定》已由揭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于2025年10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0月30日

  为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科学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民参与、科学防控”的原则,落实政府、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采取以环境治理清理孳生地为主,物理、化学、生物等防制方法为辅的综合预防控制措施,确保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省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二、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本决定。

  本决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危害人类健康的蚊、蝇、鼠、蟑螂、蚤类等生物。

  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长效管理机制,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常态化开展。

  (二)健全覆盖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预防控制网络,建立跨层级、跨部门、跨区域预防控制体系,全力做好病媒生物监测、排查、预警、防控、物资保障等工作。

  (三)会同本行政区域周边地区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协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同,共同做好病媒生物联防联控工作。

  (四)建立健全病媒生物孳生地的发现、报告、处置闭环管理机制,督促相关部门跟进问题并及时处理和反馈结果。

  (五)加强病媒生物专业消杀队伍的组建、培训、指导工作,定期组织专业消杀队伍开展病媒生物消杀工作。

  病媒生物传染病暴发、流行或者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响应机制,依法落实相应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理措施。

  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加强对本系统所属单位和管理服务行业单位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督促和管理:

  (一)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牵头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组织制定病媒生物传染病防治技术方案,建立病媒生物监测网络和监测质量控制机制,开展病媒生物传染病监测和疫情处置情况的检查、督导及风险评估工作,如实准确规范报送疫情相关数据。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对病媒生物传染病疫情进行分析和预测、预警,进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开展病媒生物种群分布、密度、抗药性监测和预防控制等工作。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清扫保洁制度,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综合治理,督促相关管养单位做好城市公园、绿地、市政道路绿化带等的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餐饮行业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等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建筑工地、物业小区等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五)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督促农田、畜禽养殖场、屠宰场等场所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六)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负责督促文化、体育、旅游等场所和酒店、民宿等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道路运输车辆、道路客货运站场、轨道交通客货运站场、营运船舶、客货运码头、驾校、机动车维修企业等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八)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督促各类学校、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等,落实健康教育、卫生设施改善、环境整洁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组织师生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对学校等周边环境进行巡查,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存在的隐患。

  (九)民政部门负责督促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救助管理等机构以及相关社会组织,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十)林业、水利部门负责督促林区、河道等重点区域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十一)商务部门负责督促商业综合体、大型商超、物流园区等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十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督促粮食储备加工企业等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十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督促工业园区、工业企业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十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国有企业运营场所及在建工地等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十五)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信息沟通和执法协作,形成整体工作合力,提高预防控制工作效果。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属地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组织和发动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加强对辖区内重点病媒生物孳生地的巡查和处理。

  (二)组织落实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责任制度,及时清运病媒生物孳生地垃圾杂物,实现日产日清。

  (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行动,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病媒生物孳生地环境卫生大扫除,并根据当地病媒生物活动高峰规律,加密病媒生物消杀、孳生地清理频次。

  (四)督促辖区内公园绿地、工业园区、背街小巷、垃圾收集点、地下车库、管网沟渠、河涌两岸、池塘周边、桥下空间和“四小园”(小菜园、小果园、小花园、小公园)等重点区域的责任单位,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两次全面的卫生清洁工作。

  (五)督促下列区域的环境卫生责任人,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环境卫生大扫除;责任人尚未落实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对该区域开展环境卫生大扫除:1.楼顶天台、露台等共有区域,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自建房、老旧小区等,由所有权人负责。

  2.空置房由所有权人或管理人负责。

  3.农村留用地、集体闲置土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承包经营者负责。

  4.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待建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六、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群众自治作用,按照爱国卫生运动的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责任制度以及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动员单位和个人参加环境卫生整治行动。

  (二)健全完善网格化管理机制,合理配置熟悉本地情况的网格员,充分发挥网格员职能作用,认真做好上门入户排查、人员信息登记、政策宣传,以及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信息报告、疫情监测、应急管理等工作。

  (三)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鼓励、引导村(居)民积极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七、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责任制度,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不得随意倾倒、堆放生活垃圾,及时清除积水、废弃容器、堆积杂物等病媒生物孳生地。

  (二)完善防蚊、防鼠、防蝇、防蟑螂等设施,合理配备防蚊水、粘鼠板、卫生杀虫药物和器械等必要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物资。

  (三)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病媒生物密度监测,不得破坏、擅自挪动监测仪器或者以其他形式干扰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工作。

  (四)疫情期间,按照统一要求,组织人员参加卫生清洁、病媒生物孳生地清理和消杀工作;对本单位人员和往来人员开展预防控制宣传教育,并协助开展健康监测。

  八、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定期清疏下水道、沟渠等,每天清理房前屋后、室内外的垃圾杂物、积水。

  (二)完善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等设施,合理配备、科学使用病媒生物防护物品。

  (三)楼顶天台、露台、阳台等区域应当保持环境清洁卫生,不得在居住区的楼顶天台、露台、楼道等公共区域堆积垃圾、杂物或者饲养家禽家畜。

  (四)应急响应期间,按照统一要求,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配合开展健康监测管理、医疗救治等工作。

  九、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结合自身职责,全方位、多维度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科学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民个人防护意识和法治意识,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共同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良好氛围。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发动人民群众支持、配合、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学校、幼儿园、托幼机构等应当结合教育活动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知识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等大众媒体应当安排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十、违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对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完善防蚊、防鼠、防蝇、防蟑螂设施,及时清除积水、垃圾,密封粪池并定期清理,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住户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三)医疗卫生机构、学校、住宅小区、建筑工地、集贸市场、花卉市场、公园、公共厕所、资源回收站、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统等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和设施,未完善和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未配备相应设施设备,采取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病媒生物密度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决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省和我市相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作用,采取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方式,对本决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推动政府不断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高基层治理能力。

  十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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