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费优惠政策,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现创新发展的坚强后盾。因此,大多数企业对“如何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倍加关心,本期分享两种常见的错误归集研发费用的例子,供大家引以为戒。
错误观点:以“身份”归集人员费用。
例:A科技公司2023年进行了某款生产设备的研发,该款设备于8月研发完成。该公司研发团队中有3名研发人员未从事该款设备的研发工作,本年度也未承担其他研发任务。但是,在归集研发费用时,A公司将这3名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相关费用纳入归集范围,申报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后经税务干部核实与辅导,A公司进行更正,补缴了相应税款。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相关建议:在进行研发费用归集时,不能以人员的“身份”为准,不能因为相关人员的编制在研发部门、是研发人员,就将其相关费用纳入归集范围;而应当以相关人员是否直接从事了研发活动,从事了多长时间的研发活动等为准。
错误观点:不区分耗材用途,超额归集材料费用。
例:B公司主要从事光电设备的研发。2023年,B公司研发的某款产品成功并进入生产阶段,研发过程中领取但未用完的电子元件等耗材,继续投入其正常生产中。然而,B公司财务人员却将这些研发过程中的剩余耗材对应的费用纳入了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后经税务干部辅导,B公司调减研发直接消耗材料费用。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明确,只有在研发活动中直接消耗的材料费用,可以进行加计扣除,非用于研发活动的材料费用是不能加计扣除的。
相关建议:企业在开展研发时,应将研发领料与普通生产领料严格区分,全流程规范记录研发领料的出库、耗用、报废、盘存等,实现研发领料的全流程可追踪、可佐证。倘若原本计入研发费用的材料涉及非研发活动的,或者形成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的,企业财税人员一定要及时冲减对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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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睿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