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电诈”帮凶非法牟利,最终难逃法律制裁!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选取3宗涉电诈案例,以案为鉴进一步增强群众反诈“免疫力”,提醒公众切勿充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让自己陷入牢狱之灾。
□记者 黄燕丹 通讯员 李 洁 许伟娜 陈启何
案例1:通过“洗钱”牟利,“跑分”团伙获刑罚
2021年下半年,田某、温某伙同他人组成“跑分洗钱”团伙。温某提供犯罪方法,田某负责发展人员、联系上家、管理安排团伙成员工作等。后田某坤等人加入,并按田某的安排负责“操手”“取现”“拉人头”等工作。两三个月后温某离开。
该团伙先后在普宁市、惠来县多个地点实施“跑分洗钱”犯罪活动。部分成员一开始利用自己及亲朋好友名下的银行卡实施“跑分洗钱”,后还通过网络宣传渠道收购、租借他人银行卡。团伙利用“跑分洗钱”群及“飞机号”APP对接上家,用准备好的手机、银行卡等作案工具,按指示进行转账、统计、结算等操作,再通过购买虚拟货币、现金提现等方式将资金变现,并按照“跑分洗钱”流水的一定比例进行提成获利。
2022年6月29日22时多,田某、田某坤等人在普宁实施犯罪活动时,因卡主张某提供的银行卡等在操作过程中“洗钱”失败,遂控制张某不许离开,并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逼迫张某让家属转1.6万元作为赔偿。次日凌晨2时许,团伙成员驾车将张某载离现场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张某才被解救。案发后,温某等人到公安机关投案。
至案发,该“跑分洗钱”团伙使用他人及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接收的诈骗金额共229万元,涉及103宗诈骗案件、103名被害人,涉案金额达2749.69万元。团伙成员分别获利5万元至2000元不等。
普宁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温某、田某坤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伙同同案人实施“跑分洗钱”活动,帮助其他犯罪分子转移违法所得赃款,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田某、田某坤等人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并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法院依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田某、田某坤等人有期徒刑5年4个月至3年10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温某等人3年8个月至2年2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案例2:利用银行卡“洗钱”,4人领罚
2021年至2022年期间,郑某涛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先后将其名下5张银行卡和妻子名下1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从中获利2条香烟。经查,涉案银行卡单向流入资金共计2586.65万元,流入涉诈总资金1.42万元。
2023年初,郑某涛与彭某燕、郑某彬密谋提供银行卡帮助他人洗钱从中牟利事宜。同年2月,谢某跃为非法获取利益,在明知入账资金系违法犯罪活动赃款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郑某彬等人用以接收资金,后谢某跃、郑某彬从中取现4999元,并与郑某涛、彭某燕分赃。揭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涛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郑某涛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彭某燕、郑某彬、谢某跃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郑某涛、郑某彬、谢某跃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彭某燕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郑某涛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判处彭某燕、郑某彬、谢某跃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一审宣判后,彭某燕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3:实施“手机口”诈骗被判刑罚
2023年2月开始,赖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仍伙同他人购买手机、电话卡等工具,以“插线”“手机口”的方式为诈骗团伙进行诈骗活动时提供通讯支持,对被害人实施诈骗,致使2名被害人受骗转账7.1万元。同年3月,赖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榕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赖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赖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遂以诈骗罪判处赖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责令其退赔2名被害人共7.1万元。
宣判后,赖某军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