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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售卖烟花爆竹?追究刑责!

时间:2025/2/10

  “爆竹声中一岁除,春风送暖入屠苏。”燃放烟花爆竹迎新春是我国的传统习俗,尤其是在潮汕地区,正月里民俗活动多,烟花爆竹的购买需求量大。个别商家就盯上了这块“肥肉”,在没有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运输、储存、售卖烟花爆竹,给社会造成安全隐患。日前,榕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作业案,以危险作业罪各判处两名被告人拘役4个月。

  □ 记者 黄燕丹

  通讯员 林昭仪 江 铭 李锐群

  案件回放    “好兄弟”合伙企图无证销售烟花爆竹,一起被拘!

  2023 年11 月,被告人陈某宏、吴某歆和另一被告人郭某辉(另案处理)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榕城区某村一自建房作为仓库,存储从外地购进的大量烟花爆竹,企图在春节期间销售牟利。

  2024年1月,该仓库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扣押到烟花爆竹等物品48项1450 箱(价值合计17.1万余元)。陈某宏、吴某歆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榕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宏、吴某歆无视国家法律,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伙同他人擅自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经营、储存等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作业罪。

  鉴于被告人陈某宏、吴某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陈某宏、吴某歆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等,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     烟花虽美,切莫“无证”销售

  法官介绍,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对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等实行许可证制度,并规定了明确的许可条件和许可程序。自2021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危险作业罪”。该罪名的成立,意味着在安全生产领域,即使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但只要行为人的生产作业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也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无小事,广大商家和个人应严格依法依规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切莫存在侥幸心理。”法官提醒,正月里,揭阳城乡民俗活动多,正是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旺季。广大市民也要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烟花爆竹,不要在明令禁止的区域燃放,共同守护家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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